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组成
第三条 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系部相应成立系评审工作组。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处处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审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审核工作。成员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普通教师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成员担任。
第六条 各系部相应成立系评审工作组,组长由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担任,成员由各班辅导员担任,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评定对象与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各科成绩平均分在本专业前两名者且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公共课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为专业前2名,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给学院建设做出贡献的。
7.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第八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为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评定名额及发放要求按照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执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分配名额,制定本学年评审方案,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工作会议将方案下发系部。系部根据方案组织本系部评审工作。
(二)班级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学习文件,并上报推荐学生名单及材料。
(三)系部收齐班级申报材料后并审核后,报系评审工作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拟推荐的学生名单。
(四)系工作组将推荐学生名单及个人各科成绩、综合测评排名、获奖评优等情况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上报院评审委员会。
(五)院评审委员会汇总各系推荐的材料,按照规定审查系评审程序及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审查无异议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上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六)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禁止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可终止或退回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城市建设系 时间:2015-08-01